知识、技术、管理”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 << 地勘单位智力投入补偿机制研究的系统思考 | 政府在矿业权管理和市场运行中的定位 >> 
 发布日期:2008-4-22 16:33:43 发布者:[王希凯]  来源:[《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浏览:[]  评论:[ 字体:   
                                           正确理解“知识、技术、管理”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
 
        我们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对其中的“确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有不同认识。这种不同认识,如果只是一般议论中的不同理解,倒也无关大局;但是如果是在建章立制的层面上发生分歧,就必须严肃起来,求得理性认识。分歧主要针对资本和技术劳务在收益分配关系上展开的。一种意见认为,资本所有者(或项目出资者)和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之间是平行的要素,都有权要求共享项目的收益;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益应当全部归出资者。因为收益是项目成果价款减去项目成本的所得。而项目成本又是技术劳务工程的价款,在这个价款中,对各种投入要素已经作了支付,并且还包括合法利润。所以收益应当属于出资者的;如果收益是负值,出资者也要承担亏损的责任。但是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如果出资者认为某种生产要素对成果收益至关重要,它可以让出一部分股权给这个要素。这时这个要素也成为出资者了,在共享收益的同时,也要共担风险;它也可以让出一部分收益权给这个要素,但不必承担风险。这两种情况,都是具体的出资者对具体的技术劳务承担者的一种承诺、一种协议,不是通用的规则,也不具有行政的强制力。我认为这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并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收益”的两种情况

      对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收益,在不同的预算标准中有不同的含义。从收益的计算公式看,它等于勘查项目成果的价款,减去项目成本之后的所得。而项目成本则有两种情况:

      1、如果执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的预算标准,它的成本即是项目预算总额,包括:人员费、专项仪器设备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能源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共9项,较之正常的工程价款缺3项,即职工福利费、设备折旧费和合法利润。这3项如果项目有收益,显然已经进入了项目的收益。也就是在项目收益中包括一部分项目成本。

      2、如果执行市场形成的工程价款,它的成本包括了技术劳务承包单位的全部成本费用和利税。它的项目收益,没有承包者的预算缺失部分。

      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其没有进入项目预算的3项款项,应视同参与了项目出资,故要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但这种参与分配的确立,只能是在特定的出资者(国家)和特定的承包者(地勘单位)之间的特例,不能强制别人也这样做;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其项目收益应全部属于出资者的,如果出资者认为其中的某种生产要素,对项目收益的形成特殊重要,可以通过入股、期权、奖励等形式,参与收益分配。

      二、关于找准奖励的要素

      参与收益分配的“知识、技术、管理”这3个要素是很抽象的,具体指的是什么?需要认真分析,以便有针对性调动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通常把这3个要素的代表笼统地归结为地勘单位,让承包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参与项目的收益分配,为地勘单位争利。这种做法其收效很可能有限。因为一个单位,少则几百人,多则上千人,通过项目收益分到的收入,对他们不会有很大的震动。其实在参加项目承包的技术劳动中,有很多是工程,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他们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结算价款之后,就已经参与了项目的收入分配(初次分配),作为生产要素,贡献与报酬已经兑现,至此,他们既不能享受收益的好处,也不能承担风险的损失。在参与承包的要素中,对找矿效果真正起重大作用的是少数技术骨干,他们的水平、他们的责任心才是关键。让他们事先就知道,找矿效果的好与差,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工资分配,更关系到工资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是确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项目收益分配的真正用意。因此,不能把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当成是对地勘单位的补贴、对地勘单位的优惠。而要把它当成一种机制,找准激励的对象,让机制发挥作用。

      三、关于收益分配机制的选择

      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勘查项目的收益分配,形式和方法可以有多种选择,关键是作为一种机制,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这就要根据要调动的要素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具体形式。这里提出三种方式供参考:

      1、由勘查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的承担者出让部分股权,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比如双方协议:在项目收益没有实现以前,只付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工程价款的80%,其余20%,待项目收益实现之后再补付;对收益的部分,则按20%的比例,分给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这种方式,对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预算标准的勘查项目比较适用。因为这个预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比较,大致低20%左右,正好作为共担风险的底线。

      2、由勘查项目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让出收益的干股,即项目出资者承诺:只要项目成果有收益,不论收益多少,都要按规定的比例向技术劳务承担者分成,但不必承担风险损失。

      3、勘查项目出资者,向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承诺:只要项目成果有收益,给项目技术劳务承担者一次性奖励。奖金数额同3个条件挂钩:①收益的规模,收益越多,奖励的越多;②找矿的难度,难度越大,奖励的越多;③技术劳务承担者的水平、能力,水平越高,奖励的数额越大。

      四、关于收益分配的实现

      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必须坚持在收益实现之后才能分配,不能实行预分配,或者按照权责发生制分配,只能实行收付实现制。这不仅是因为只有收益实现之后,才能有现金流可资使用,更是因为这种实现本身就是对勘查项目成果的市场认可。而这种认可,无论是对出资者,还是对技术劳务承担者,都是利益攸关的头等大事;如果成果不被市场所认可,就相当于企业产出卖不掉的产品,无疑是最大的浪费。所以强调收益实现后的分配,能够有效的避免只追求地质成果的数量、忽视成果的质量、忽视成果的效益的情况,从而有助于从总体上提交地质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地质工作更好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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