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亟须法律保护 << 政府在矿业权管理和市场运行中的定位 | 申请地勘基金学问多 >> 
 发布日期:2008-4-22 16:25:00 发布者:[于德福]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浏览:[]  评论:[ 字体:   
    近日,笔者在对我国不同省(区)地质队伍的采访中发现,地质队伍的野外勘查活动亟须国家出台相应的法规护航。

    有些地质队职工接受采访时无奈地说:“无论多大困难我们都能想办法克服,唯独农民的干扰我们无法克服。”采访中了解到,农民对勘查活动干扰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青苗的赔偿价格上。因为对于勘查活动造成的青苗毁坏的赔偿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地质队在与农民的谈判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其价格也往往由工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所决定。如果工区经济较为发达,农民也经常与国有矿山打交道,地质队就只能任其漫天要价。

    对此,一位地质队的党委副书记苦恼地告诉笔者:“过去我们到野外施工,只要与当地政府谈好一亩地的补偿价格就行了。可现在,我们得从县政府一级一级往下谈,直到村组甚至每个农户,补偿单位也由原来的每亩小到每平方米,甚至每棵庄稼。不接受他们的价格,我们就不可能进入工区施工。”

   更有甚者,在施工结束后,一些农民还以使用了他们的道路为由将施工车辆拦下要求补偿,不留下“买路钱”,地质队就别想撤出工区。为了不影响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地质队伍在投入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同时,往往还得投入人力进行协调,有的请当地政府或执法机关出面,有的则请村组干部组织人员陪在施工现场。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对于农民干扰所造成的危害,地质队一致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是可能影响到勘查成果的准确性。有的农民对于在自己责任田里的勘查点,无论地质队伍出什么样的价格,就是不让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地质队伍只能临时修改设计,就近采集有关数据予以变通,这就有可能影响最终成果的准确性。

    二是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现在,无论是国家地质项目,还是社会地质项目,工期均已成为衡量一支地质队伍施工能力的重要指标,尤其是社会地质项目,对工期的要求更为严格。但不少农民不管这些,只要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是不让施工。

    三是无形中增加了地质队伍的生产成本,助长了农民的狭隘意识。农民在青苗赔偿问题上的无序要价,除增加地质队伍的勘查成本外,更会助长农民过分看重自身利益而不顾全局、过分看重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等狭隘的小农意识。这既不利于农村的法制建设,更不利于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因此,地勘单位干部职工呼吁:为保证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地质队伍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勘查活动造成的青苗损毁赔偿予以明确规定,改变在赔偿问题上农民无序要价的局面。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勘查工区所在地政府应本着顾大局、求发展的原则,主动出面为地质队伍做好与农民的协调工作,让地质队能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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