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的一般模式:
1、合资合作双方
(1)出让方:指拥有非现金资产,准备向合资合作勘察企业出让部分非现金资产,换取合资合作企业部分权益的一方。出让方一般是初级勘察公司和我国的地勘单位。非现金资产,主要是出让方的探矿权。
(20进入方;指拥有资金,准备向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承担勘察费用和风险,换取合资合作企业部分权益的一方。进入方一般是大型矿业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勘察的外方初级勘察公司。
2、挣股和挣股期(Earning Period)
进入方要根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即在挣股期内,单方投入规定数量的勘察资金,分年度逐步挣取合资合作企业的权益。在规定时限,完成规定的勘察投资以后,进入方就取得了初始权益。进入方有权在任何一个挣股年度撤出合资合作勘察。若未完成挣股投入就撤出,进入方的投入不能回收,也不能得到约定的初始权益。
3、共同投入期内的权益冲稀(Dilute)
进入方在完成了挣股期的定额投入以后,挣股期结束,进入共同投入期。在共同投入期,要按权益比例投入矿产勘察、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由于合资合作双方对探矿区的找矿前景认识不同,或筹资出现困难,有可能其中的一方,对某一阶段的勘察预算不愿投入。此时,必须按权益冲稀公式,冲稀不投入方的权益比例。权益冲稀不是无限度的。有两种做法,一是规定了冲稀底线,如5%——10%,意味着被冲稀方自动退出合资合作,所余的权益也不能回收;二是给被冲稀方保留一个不再投入的最低权益,一般是10%,这种做法很受我国地勘单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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