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尾矿综合利用亟须破题 <<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发布 | 地勘单位改革必须重视行业的特殊性 >> 
 发布日期:2009-6-16 17:02:16 发布者:[牛福莲]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  评论:[ 字体:   

    山西‘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让人知道了一个生僻的名词:尾矿。其实,尾矿既能带来灾难,用好了也会是巨大的财富——  
 

  尾矿既是废物又是宝

  尾矿是指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绿色矿业办公室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尾矿堆积量已高达80.51亿吨。大量堆存的尾矿不仅占用土地资源、破坏地貌植被,其含有的重金属铅、锌等放射性元素和化学药剂等,更会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的污染。此外,不少病、危、险库还潜伏着泥石流、山体滑坡、垮坝等地质灾害,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家园。

  尾矿虽然有潜在的危害,但也有潜在的经济价值。据专家介绍,我国的矿产资源大多数为共伴生矿床,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山,其尾矿中大都含有多种有价金属和非金属矿物。例如:河南灵宝市的金矿尾矿含金量达7克/吨,而按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矿石含金量达1克/吨便具开采价值。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只有30%,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到20%。全国开展综合利用的国有矿山不足其总数的10%,大量有用资源进入尾矿、废石中。

  尾矿治理为何这么难

  据了解,70%的不合格尾矿堆放或事故都发生于中小型矿山。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尾矿库的设计、建筑、使用、管理、闭库及再使用均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少矿山企业却敢于无视政策、逾越法规。此举暴露出相关地方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引导的情况下,有的矿山将大量有价值的尾矿用于井下充填,使其永失再利用的可能性;有的则对可能引发灾害的病、危尾矿库置之不理。

  本可作二次矿产资源的尾矿,却为何不能引起矿主们的开发积极性?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对于矿主来说,比起主矿开发几十倍的高额利润,尾矿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往往显得微不足道,而不被看在眼里。加之大多数矿区都设在远离大中城市、远离建材市场等较偏远地区,运输半径的增加和市场销路的不稳定,都使很多矿山企业视尾矿开发为“鸡肋”。

  此外,相比主矿开采,尾矿开发对技术要求相对较高。有专家指出,尾矿库类似水库,且其中混杂大量泥浆和沙石,其开发须经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制定开发方案,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指导。否则,开发过程中极易出现溃坝、垮塌等危险。

  整体利用是根本途径

  实现尾矿的减量化、无害化,直至全部资源化,是从根本上治理矿山环境、走矿山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专家指出,从尾矿中回收有价成分,尽管效益可观,却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尾矿的数量,尾矿压占土地、破坏和影响环境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为此,加快尾矿整体利用的科研开发显得更为重要。

  上世纪70年代,粉煤灰和煤矸石被煤矿企业视为难以处理的垃圾,矿主们为躲避环保部门的罚款,常常要花钱雇人将其弄走。而今,经过科研开发,当初的“垃圾”成为铺筑高速铁路、烧砖、发电的上好原材料。不但其占地、污染等问题得到解决,且“一车能卖20块”。因此,成熟的技术加上市场,是矿山企业积极参与尾矿治理与开发的保证。

  目前,已有不少矿山企业或投资商看重尾矿回收风险小、收益确定等优点,联手科研部门进行尾矿再回收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技术研究院致力于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尾矿砂进行适当处理后,作为细骨料成功用于预拌混凝土中,其生产工艺已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中,其代表性工程包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三期工程和央视新台址建设工程。

  除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加快科研开发外,业内人士也呼吁建立一套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完善和加强“矿山二次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法规的立法和执法。专家指出,对于尾矿的资源属性、权属、管理体制等,并没有哪一个部门、哪一部法律或规程中作出过明确规定。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协调、独立完善的资源综合利用立法体系值得期待。

]]>
 365Key 新浪ViVi 搜狐狐摘 和讯网摘 天极网摘 POCO网摘 igooi-it网摘 亿友响享 博采 打印 】【 收藏 】【 推荐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暂无  ·暂无
钨精矿价格飞涨 三巨头围猎湘赣“抢钨”..
2006有色金属价格变化情况及2007..
国家发改委预测2007年铜铝价格
湖南有色展开国内外并购
《矿产资源法》面临再次修改
 评一评
正在读取…
  笔名:
  评论:
   
【注】 发表评论必需遵守以下条例: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管理登陆
Copyright 2005-2006 矿业律师网

京ICP备06026806号
Powered By:EliteArticle System Version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