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增持力拓的失败赋予了必和必拓再次插手力拓的机会。在否决中铝增持之后,力拓董事会提出的替代方案是配股筹资152亿美元,与必和必拓建立合资公司获得对方支付58亿美元,而这样一家合资公司必然有可能导致“两拓”日益接近,以至于有形成事实垄断之虞。对此,中国当如何防范?
首要的措施当然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法普遍实施的做法,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将总部在国外的“真正的”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纳入反垄断审查行列,有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在母国获得批准,却在其他国家/地区被否决,最终导致并购流产。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是我们对两拓潜在操纵市场行为实施管辖的法律依据。2008年8月3日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一项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两拓”的规模和在华销售额都远远超过上述申报标准,我们实施反垄断审查,于法有据。我们需要严密关注必和必拓与力拓建设合资企业的进程,时刻准备与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运用《反垄断法》遏制其操纵市场。成员钢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85%左右的国际钢铁协会(World Steel Association)已经公开呼吁各国反垄断部门否决两拓合资,我们应密切注视后续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应加大力度与其他国家和澳大利亚其他规模较小矿产商合作,降低三大矿产巨头、特别是“两拓”对市场的控制力。无论是澳大利亚还是其他国家,寻求中国投资的矿产商比比皆是,相信力拓董事会的否决会令他们弹冠相庆。而且,虽然导致中铝增持力拓失败的首要因素是澳大利亚的政治性风险,但无论口头上如何宣扬,澳大利亚朝野两党主事者都清楚他们在经济上离不开中国,执政者更不能不重视中澳关系。力拓董事会毁约之后,澳大利亚政府力图“安抚”我方。力拓宣布撤销中铝对其的195亿美元注资的当天,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就会见了中铝方面的代表。陆克文表示,撤销协议的决定出自力拓,而不是政府。他还说,“澳大利亚欢迎外国投资。……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我们在中国的朋友们认可这一事实。”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更是对中国投资普遍态度积极,在中铝增持力拓交易中,澳大利亚矿区所在地政府(包括西澳洲和昆士兰州)就均表示欢迎;其他发展中国家更是多数积极招揽中国投资,以至于有的国家驻华使节上任之前,总统和外交部长对他的交待就是“衡量你工作的唯一标准,就是看你能从中国吸引多少投资”。因此,只要我们的企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耐心等待合适机会,好的机遇还是会有的。
当然,我们若要充分发挥其他投资的替代效应,我们就必须确保其他投资项目条件的底线,包括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日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力、收益分享比例,等等,否则我们就等于成了白白付出却不能得到相应回报的冤大头。本来中铝已经是力拓的最大单一股东了,但这回在增持案中却表现得相当被动,就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此,我们需要特别警惕某些企业、特别是某些上市公司和准上市公司盲目扎堆赴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投资开矿的倾向,因为某些企业海外投资的真实动机可能并不是为提高效率,而是在股市上制造题材,为此他们并没有很强的动机去确保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日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力等交易条件,却会因为这种扎堆投资效应而提高我们的政治性风险。(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